发布日期:2022-05-06 13:13:04 浏览次数:256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、《城市外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和《国务院行政许可决定》,制定本规定,加强深圳建筑垃圾管理,确保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。
一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
1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
2、取得辖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消费记录文件。
3、符合国家、省、市综合利用设施建设经营的相关标准。
二、综合利用企业申请消费备案的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
1、土地使用文件。
2、生态环境部批准文件。
3、采用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方案和生产工艺,配备封闭生产、消防、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的相关材料。
4、工厂出入口路面硬化。车辆自动识别系统的相关材料。
5、计算建筑垃圾消耗及消耗周期的相关材料。
6、完善企业管理、健康、质量管理体系材料。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。
三、综合利用企业申请排放备案的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
1、与取得本市建筑垃圾运输备案文件的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。
2、消费场所统一消费文件。
四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
综合利用企业消费。排放备案申请符合备案要求的,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备案,并出具备案文件。不符合备案要求的,应当一次性通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材料,综合利用企业应当重新提交材料申请备案。消费记录文件应当规定建筑垃圾的类型和年度设计处理能力。排放记录文件应当规定建筑垃圾的类型和数量。运输单位、车辆许可证、消费场所等信息。备案文件中信息发生变更的,综合利用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有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变更备案。综合利用企业不得变更、转售、租赁、贷款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消费、排放备案文件。各区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文件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,将备案信息输入深圳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,实现管理信息的即时共享。